由于卡拉OK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未付报酬就擅自在点歌系统中使用多首音乐电视作品而被告上法庭。今日,太原市版权局通报了省城5起因娱乐场所未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其中省城的快乐迪唱享歌厅、快乐迪乐动歌厅等5家卡拉OK经营场所在通告范围之内,因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3.9万元。这是省城近年来查处音乐版权侵权案件中通报商家最多的一次。
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是指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为了监督商家有效进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和工作人员经常到娱乐场所秘密取证。
据太原市版权局工作人员介绍,早在今年4月14日,相关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省城快乐迪唱享歌厅消费,并用录像机等设备详细记录当天他们点播的20首曲目内容。随后,这些工作人员又到快乐迪乐动歌厅、太原方糖歌厅、嘉华快乐迪歌厅和快乐迪雅悦歌厅进行取证,共计取证110首曲目内容。“通过对比,这110首歌曲的MV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会员单位——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发行的《好歌天天唱》中收录的MV音乐电视作品相同,但是该公司并未授权5家歌厅使用这些作品。”随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5家歌厅告上法庭。
11月25日,太原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5家被告停止侵权,承担全部诉讼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引起的合理支出共计13.9万元,其中每首歌曲判赔1000元。
据悉,自2007年起,“音集协”开始在省城征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但截至目前,太原市500余家卡拉OK经营场所中,积极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仅达到87%。对此,“音集协”相关人士表示,诉讼索赔实属无奈之举,他们此举只是想让更多的卡拉OK经营者增强版权保护意识,主动加入到合法经营的行列中。因为只有让权利人得到应有的回报,才能促使广大词曲作者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音乐作品。对于一小部分拒交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歌厅,“音集协”将继续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