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音乐人叫叶敏,还有不到10天的时间,他的一起官司就要宣判了,尽管有大量的视频证据,但他依然不敢称“必胜”,因为,他状告的是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中国老牌演出机构,央企,理由是该公司举办的100多场“理查德·克莱德曼&国乐天骄音乐会”的系列巡回演出中,法国著名钢琴演奏家理查德·克莱德曼演奏的一首钢琴曲《奔月》,是叶敏的作品,但他对此一无所知。
不过,虽然在法院宣判前,谁胜谁负还未可知,但叶敏起码庆幸一点,好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只是在征求意见,否则,他很可能被直接“代表”了。
这几天,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争议很多,音乐人认为,《修改草案》降低了权利人的私权,强化了“集体组织管理”的公权,其中第60条规定集管组织可以对著作权进行延伸管理,即使著作人没有加入该组织,组织也可代替其行使权利;70条则规定只要使用者向集管组织签订合同、支付报酬,就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这更是被音乐人视为“灭顶之灾”,一旦通过,将很可能多数著作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集体组织”代表,从而失去利益主张的主动权。但同时还有一种说法认为,音乐人大惊小怪,《修改草案》只是为了“利于传播”,“防止唱片公司垄断”,“鼓励侵权”只是舆论的误读。
问题是“误读”这么简单吗?抛开复杂的法律术语,先提问一个问题:请说出目前你认为最好的歌者、最流行的歌曲?有几个是你能脱口而出的呢?有谁能像当年的张学友、谭咏麟、张国荣、林忆莲等巨星,一盘卡带里十首歌,首首都经典呢?没有了。
音乐人早已承认,唱片业已死。仍在坚持的人,不过是秉着内心深处那点对音乐的热爱,靠这个吃饭?宋柯去卖烤鸭了、小柯去做生意了……是他们不要音乐了吗?听听小柯这句话吧,“我的第一张唱片,我能挣十几万,但最近我的最后一张唱片,我仅收益几千元。”那些依靠盗版这些音乐人用生命创作出的作品而赚得日进斗金的人们,不汗颜吗?
音乐界现在的问题,不是传播不畅,而是传播太畅了;不是唱片公司垄断,而是唱片公司快倒闭了;不是音乐人不愿意授权,而是授权之后也拿不到钱。不要怪音乐人对第60条、第70条意见太大,不要怪他们不信任“集体组织”,是“组织”不能让他们信任。
在国内,所谓有管理权的“集体组织”无外乎是两个:音集协和音著协,这两个机构,目前一个在推广KTV的一揽子许可,一个在推广音乐网站的一揽子许可,目标很明确,收费,所依据的自然是音乐人的著作权。可到底收了多少钱?最后真正被音乐人拿到手的钱又有多少呢?
此前,《南方周末》曾对全国卡拉OK收费的收益链条进行了详细调查,揭示了收回版权费的50%以上均被作为管理费、人工成本、系统运营等等成本被音著协、音集协和天合公司(系统集成方文化部下属公司)瓜分。相比之下,叶敏曾在日本发行过一张唱片,最后拿到手的版税清单清清楚楚,一首歌在何时何地被用于何种用途,应收多少费用,明明白白。
得不到音乐人信任的音集协和音著协,一旦拥有了“延伸权”,最被担心的是,像叶敏这样的案件,永远没有了胜诉的可能。原因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国际文化艺术公司只要与两家协会签署合约,按照协会要求支付版权费,叶敏有没有加入“两会”、答不答应授权都不重要。这就是音乐人的“灭顶之灾”。
信任是建立在透明基础之上的,一旦被摧毁,便很难再次建立,一如此前的郭美美和红十字会。同样,一部法律,其权威在于,它保护大多数人利益,如果一旦成为少数利益集团的保护伞,那法律的神圣性将消失殆尽。一部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的法律,竟然在公权、私权上存在如此多争议,使本因被其保护的权利人发出史上最为强烈的抗议声,立法者是否该拷问一下自我,究竟是坐在了法律这边,还是利益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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