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25日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了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他表示,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王自强多次强调,“草案向社会公布,就是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要感谢那些对著作权法修订提出意见的组织和个人,我们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要为完善这部法律,什么意见、表达方式都接受。”
关于集体管理制度:
不“被代理” 中国将无音乐
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发言说,从权利人来讲,是乐于让组织去收费的。但上升到主法中,就让权利人失去了诉讼的机会。比如第70条基本可以越过刑法,签了合约就可以直接用,“这点是我们极其反对的 ”。
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怎样?王自强称,针对特定权利的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全国十余万家“卡拉OK”经营 企业就得关门,中国的社会将进入没有音乐的世界。
他同时表示,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不规范,但是不能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而废除,而应该完善。
王自强解释争议条款
宋柯提异议
针对46条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王自强表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因为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
为什么规定时效是三个月?王自强说,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对于王自强援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实例,宋柯意见鲜明:“我不同意您说的,创意行业是很难垄断的。唱片公司需要对版权的垄断才能获得成长空间,我做这一行真正起家是因为朴树。如果当时三个月后,朴树所有的歌,比如说有一家公司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弄走了,我就死掉了。” 但宋柯最后也表示,“这次草案的修订体现出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我们很高兴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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