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欲借原创平台拓展财路
- 编辑:csm351
2012-05-27
日前,“我爱歌”原创音乐平台在京成立,多位音乐界明星到场助阵。活动现场,原创音乐组合“水木年华”发出感慨:“音乐创作者就像鸡笼里饲养的鸡,吃着最差的饲料,生产的蛋被无情地卖掉。”
此番言论看似过激,却是国内音乐人生存状况的真实写照。传统唱片业衰落,取而代之的数字音乐蓬勃发展,特别是彩铃、炫铃等增值服务为移动运营商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而创作者难以从衍生品开发中获得应有的收益。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传统的唱片公司还是数字音乐公司,都认识到,一件好的原创作品能在市场上获得巨大利益,无源则无流,没有好的原创作品作为支撑,整个音乐产业难获发展。尽快建立完善的商业模式,平衡产业链中各方的利益,加大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有效制止和制裁,是解决目前音乐产业出现“倒挂”现象可行的办法。
数字音乐市场广阔 原创作者难获收益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互联终端设备迅速普及,网络音乐市场随之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据文化部发布的《2011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2011年我国网络音乐总体市场规模已达27.8亿元,其中,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到了24亿元,较2010年增长18.8%,用户规模达到7亿。旺盛的用户需求推动数字音乐市场快速扩展,然而,盗版率高、创作者收益低等问题成为掣肘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绊脚石。
“在中国,数字音乐占整个音乐市场的71%,但盗版率却为99%。”国际唱片业协会近日发布的《2012数字音乐报告》中文版显示,盗版成为影响我国数字音乐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国际唱片业协会认为,虽然只有不到1%的正版率,但中国市场的潜力不可估量,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据我们搜集到的信息发现,互联网、手机应用及卡拉OK等新兴的音乐娱乐市场年产值超过3000亿元以上,远远大于电影、图书市场。而作为音乐产业最上游的、为消费者和渠道方提供内容的音乐著作权人的全部总收入加在一起尚不足5个亿,在整个产业链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音乐人周亚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有15万家卡拉OK经营单位,年收益超过1000亿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移动运营商2011年无线音乐相关业务收入超过330亿元。“权利人的作品传播范围广,但从中获得的利益却最少,形成了‘倒挂’现象,迫使不少音乐企业难以为继,纷纷倒闭或转型,数以万计的歌手和词曲创作人无法靠版权收入谋生。”周亚平表示。
原创平台激发创作 深挖音乐版权价值
为平衡数字音乐产业链上各方利益,国内音乐人开始探索数字音乐新的运营模式。打造原创音乐平台,就是其中获得众多音乐人认可的一种方式。
由北京星云乐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建的“我爱歌”原创平台,以“音乐无价版权有价”为主旨,通过互联网、无线互联网、电视等多渠道,为用户提供一个基于音乐、娱乐的互动平台。在启动仪式现场,音乐人周治平亲自参与了自己的音乐作品无线产品化的过程,并表示对平台的操作过程感到放心,自己即将发行的新专辑将选择在该音乐平台首发。“水木年华”也表示,“我爱歌”原创音乐平台的推出将会遏制数字音乐的盗版,最大限度解决创作型音乐人的收入来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的原创平台和传播渠道在国内早已出现。A8音乐网在2000年就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原创音乐互动平台,该平台不仅为用户提供最新的原创歌曲,还支持用户进行免费的音乐上传、音乐分享、互动交流等服务。“我们与唱片公司合作,获取广泛的音乐内容,通过与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合作,推广音乐产品,并向手机用户提供铃声、彩铃、全曲等产品,实现音乐作品的全版权运营,帮助原创作者实现多途径获益。”A8音乐网公关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该原创平台已经积累了1万余名原创音乐人、7万多首原创歌曲的庞大资源,通过和唱片公司、服务提供商、版权机构等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原创作品从创作到盈利的成功运营模式。
中国原创音乐基地网产品及运营负责人颜东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原创音乐为音乐产业提供了内容支撑,如果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应有的认同,对整个音乐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建立原创音乐平台的目的就是为有梦想的音乐爱好者提供一个宣传展示的平台,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这样的平台能够降低音乐行业准入门槛,激发更多音乐人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并通过我们的推广和宣传,为权利人的作品挖掘更多价值。”
细化版权保护条款 公平分配各方利益
在《2012数字音乐报告》中,国际唱片业协会对韩国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果进行盛赞。在韩国,除了在线服务商有对不合法内容进行严厉监控的义务,渠道方还会向正在收听侵权作品的用户发送警告通知,若多次通知仍无改观,则对账户暂时关停、限制带宽、断网或罚款。国际唱片业协会同时指出,中国数字音乐盗版主要来自网盘和非法下载网站,中国需要长效的打击盗版执法行动。
“不同环境下传播方式虽然发生了改变,但其核心仍然是复制、发行。因此,只有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制裁,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目前盗版猖獗的情况。”周亚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应根据网络环境下的传播特点,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对网络环境下的各种侵权、复制行为的权项设计更加系统、细化。同时针对现有情况,尽可能平衡产业链中内容方、渠道方和使用者三者的权益。“有了完善的法律框架,才能探索成熟的商业模式,音乐产业也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