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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教师从事兼职不得影响教学

编辑:csm351
2011-10-17

  日前,教育部网站挂出公示,公布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较普遍的高校教师从事兼职工作的事进行规范,表示不得从事影响教学工作的兼职。

  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教师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教学上,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征求意见稿要求,高校教师要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该规范由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社会各界可在10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高校教师道德规范征意见:言行不得有损国家利益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推进高等学校师德建设制度化和常态化,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广大高校教师共同的行为准则,需要广大教师共同参与、共同完善和共同遵守,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欢迎全国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您的建议意见,对《规范》的修改完善和启动实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请将建议和意见在10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前,通过信函邮寄至中国教育报编辑部;也可登录中国教育新闻网(www.jyb.cn)直接下载征求意见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邮政编码:100082),中国教育报高教新闻中心,姜乃强(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校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sddtl@edumail.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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