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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界首次集体建言著作权法修订指三大弊端

编辑:csm351
2012-04-14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46条涉及违背音乐工业规律;48、60、70条涉及行业垄断;69条涉及避风港原则滥用,一旦通过,中国音乐工业将没有明天。”昨日下午,北京艾维克酒店四层多媒体厅,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共同组织的媒体通气会上,音乐界首次集体对于《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指出三大弊端。

  此次会议有包括知名音乐人小柯、歌唱家刘欢、著名作曲家谷建芬在内,超过40名音乐界代表与会,会议上,音乐界联合表态,对《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提出三大类9条修改意见。

  防止“随意盗版”

  “首次出版3个月改为3年”

  对于争议最大的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两大机构建议,将“首次出版3个月”的期限延长为3年,并强烈要求恢复“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内容。

  修改意见起草人、鸟人艺术CEO周亚平表示:“此条款重点在恢复著作权人对作品版权的拥有权,如果没有了这一条款,岂不是任何人都能够随便使用任何音乐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这让已经衰弱的唱片工业雪上加霜。”

  防止“被代表”

  “允许成立三家以上集体组织”

  对于第59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两大机构建议,删除“法律规定”,并且补充“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三家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容。

  “我们希望打破行业垄断,不能一家独大。”周亚平强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该起到辅助行业发展的作用,而不是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规范市场,让协会提供更好的版权服务。

  对于第60条、70条,与会的40多名音乐界人士一致表态:坚决删除。

  周亚平详细解释,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第60条实质意义在于,让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架空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虽然著作权人可以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但紧接着第70条告诉你,如果著作权人不被集体管理,那么一旦有机构侵犯了著作权人权益,著作权人去诉讼,侵权机构就以自己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经签署协议、缴纳费用为由,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侵权。

  “如此一来,著作权人里外里都只能被代表,任何版权人希望进入版权交易领域,只能通过入会方式来实现,因此行业协会形成了垄断,严重危及音乐行业。”周亚平表示。

  防止“随意下载”

  “48小时内要采取必要措施”

  第69条因涉及“避风港”原则也颇受关注。该条内容提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两大机构建议:必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著作权人对其的侵权警告后,48小时内要采取必要措施。并且著作权人公开声明版权状态的,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知道。

  “这实际上是要防止网站滥用避风港原则,如果根据草案执行,那以后网站就可以更肆无忌惮的盗版数字音乐,还可以根据条款光明正大不用赔偿。”周亚平分析。

  另据宋柯表示,两大机构会将完整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择日递交给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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