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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商业版权管理缺失 音乐人权益必将受损

编辑:csm351
2012-05-10

刚过去的四月,内地音乐产业里发生的最大的一件事,莫过于国家版权局出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开始征集意见,而其中的某些条款被认为严重侵犯音乐创作人和音乐版权所有人的利益,一时激起轩然大波。这一个月里,内地音乐人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对此事发表了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不满之声。音乐人们除了对草案中相关条款设置的不合理普遍无法接受之外,对“音著协”和“音集协”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反应也非常强烈。音乐人和唱片公司一致认为这“极大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客观上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时间过去近一个月,在一时气愤所引发的争议声慢慢减弱之时,更多理性的思考也在展开,其中之一就是:是否因为从一开始我们的行业里就缺少了什么才会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

答案之一,或许是一样叫做“Publishing”的东西。

其实就在国内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问题掀起波澜之时,国外唱片业也有一件大事发生。4月20日,欧盟通过了索尼音乐集团以22亿美元收购EMI Publishing公司的反垄断调查,这意味着著名的百代音乐集团被分拆出售的并购案扫除了第一阶段政策障碍。国内媒体几乎都在第一时间报道了这个消息,不过,不论是财经媒还是娱乐媒体,也不管是平媒、电视广播和网媒,国内报道一开始几乎无一例外把这个“EMI Publishing”望文生义翻译成“百代出版公司”,并由此认定这个就是“百代唱片”,造成了很大的错误。

事实上,这里的Publishing根本不是“出版”的意思,在唱片工业里,Publishing Company指的是“版权管理公司”,它只是一个音乐集团的一部分业务而已,相对应的,一个唱片集团下还有唱片制作出版发行部门Recording,经营着和Publishing完全不一样的业务。

针对这个错误,有业内人士评论说,“Publishing版权管理”这个概念在国内一直是被忽视的,媒体记者有这个误解太正常不过了,因为就算是唱片行业里的从业人员,真正了解这一点的恐怕为数也并不多。而商业化的“Publishing版权管理”概念在国内音乐行业的几乎缺失,其实就是造成这次《著作权法》草案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维基百科对“版权管理”的定义是:“在唱片工业里,‘music publisher’或称‘publishing公司’,是指负责为其签约的作曲家或音乐创作人,当其作品被商业使用时确保其收到应有报酬的公司”,其主要职责是“‘publishing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其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监测其拥有版权的作品被使用的情况,收取相应版税并分发给作曲家和音乐人。”

根据这个定义,再和国外成功的唱片工业实践相比较可以发现,国内的商业版权管理发展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网易娱乐就此采访过一些内地的音乐创作型歌手,发现他们之中有大量还处在自己打理自己作品版权的“洪荒时代”,即使签约有版权公司或者签约唱片公司有版权管理部门的,自己手里也还有很多没有进入商业管理轨道的作品。另外,由于行业不景气,版权代理公司和版权所有人就作品代理因为价格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大有“歌”在,人为造成版权失控。至于那些行业外的自由音乐人的作品,更是由于没有商业版权代理机构的管理而成为这个行业里最混乱的一部分,使用者想怎么买就怎么买,想给多少报酬就给多少报酬,下次再让这位创作人写歌,为了成本还会压更低的价,自由创作人对此根本毫无办法。

商业版权管理机制不发达,其职能自然就要由“音著协”、“音集协”这样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多地承担,无形中就让这个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扩大化,相对应地,被管理方的话语权就缩小,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打破了应有的公平和公正状态。同时在这样的情况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又要疲于面对一个个单个音乐创作人、一个个具体版权案例,工作效率底下,管理混乱、账目不清、滋生腐败等等问题就会接踵而来。最后来到立法层面上,为了要针对这样的状况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就难免会出现各种无法调和的问题和矛盾,这也是这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如此大反弹的原因之一。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内地的流行音乐产业打开大门,学到了海外唱片业的先进理念,建立了以唱片公司为中心的现代唱片业模式,由此盘活了整个行业,推动了内地流行文化的大发展。但现在看来,我们当时可能只学到了Recording的部分,而把Publishing部分给轻视了,而这一轻视,就足足轻视了20年。这个轻视的后果非常严重,事实上,媒体误读Publishing是这种轻视的表现,去年宋柯一句“太和麦田要转型版权公司”引起整个行业的震动是这种轻视的表现,4月11日唱工委会议上50家出席的会员公司中只有一家专业音乐版权管理公司是这种轻视的表现(这家公司还是海外公司的中国分公司),这么多年来在版权上的混乱更是这种轻视的终极表现。

如果有成熟的商业版权管理机制在底部运行,即便政府出面建立的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都很难形成垄断地位。政府的功能是服务,而服务则要基于现代商业社会的运作规范,这一切有赖于真正有效的现代商业模式。在这样的推论下不难发现,商业版权管理的薄弱甚至缺失,正是造成这次围绕着《著作权法》草案修改引起争论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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