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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自制音乐光盘 缙云三男子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编辑:csm351
2012-07-21

浙江缙云三名男子为了赚钱,在网上销售未经许可非法制作的音乐光盘。7月18日,缙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一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高中毕业的赵亮(化名)待业在家,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有朋友将网上下载的音乐刻录到光盘并销售,生意很不错。赵亮觉得这是一条不错的生财之路,便向其学习了刻录光盘等技术,在互联网上下载了大量音乐文件,还购买了电脑、刻录机、打印机、空白光盘等设备器具,准备大干一番。

  2009年9月,赵亮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为“魔耳音像”的网店。随着信誉的提高,网店生意慢慢红火起来。

  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间,赵亮未经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将下载的音乐文件复刻成音乐光盘,并以每张6元的价格出售。一年间,赵亮便制作并销售了1.4万余张音乐光盘,销售额达8万元,盈利1.5万余元。

  2011年4月,赵亮的邻居李林(化名)、同学张力(化名)觉得有利可图,也加入了赵亮的网店,沿用原先的经营模式,并约定网店盈利由赵亮占四成,李林和张力各占三成。短短两个月,三人共制作销售音乐光盘6千余张,销售额达3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

  在庭审中,三人均表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才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今后将会引以为戒,不会再犯。赵亮还表示,自己已经办理了合法手续开始经营正规的音像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亮、李林、张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数量在2500张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清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决定对其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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