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特色是“市场型”
- 编辑:csm351
2012-10-24
美国拥有不同的州立高等教育系统
从总体上看,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不直接管理教育(包括高等教育)事务,教育事务由各州管理,州政府向大学颁发办学特许状。因此,美国并非仅有一个高等教育系统,而是有50个彼此不同的州立高等教育系统。第二,大学是独立法人,各级政府不直接干预大学内部事务,大学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但并不等于大学是象牙塔,不受外界影响)。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任命校长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承担较强的管理职能。第三,在校长负责并在行政系统管理下,教师与大学是雇佣合同关系,教师权力相对较小,但不同级别教师享有比较平等的学术权力。第四,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大学,办学资源均来自多个分散的渠道,没有严格的公私界线,也不存在某一个机构或团体对大学资源的垄断及绝对控制。第五,形成了公立/私立、宗教/世俗、学术/职业、四年制/两年制等多层次、多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特色鲜明。第六,竞争是整个系统的发展动力,为了赢得客户和资源,学校与资源提供者之间建立了直接的供求和服务关系。
欧洲拥有统一的高等教育系统
与美国不同,欧洲高等教育制度的特点有:第一,拥有一个统一的国家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成文法)和高等教育管理系统(教育部),其统一性体现在大学入学标准、学位资格、人事制度等方面。第二,学校部分管理事务(如经费分配)由政府规定,学校不能自行处理,因此校长及行政系统的领导和管理权力受到限制。校长由大学内部选举产生,对内负责,缺少回应社会问责职责。第三,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薪资待遇由国家统一决定,学校无权辞退教师。讲座教授拥有比其他教师更大的权力。第四,办学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政府对于大学行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削弱了其对社会需求作出反应的能力。第五,学校形式比较单一,在一些国家只有大学这一种组织形式,没有发展出“非大学”(如技术学院、社区学院等)办学形式。第六,行政命令是大学系统的主要行动逻辑,学校之间缺乏竞争。
欧美不同的高等教育制度产生相异的教育产出
不同的高等教育制度对欧美高等教育产生了相异的行为和结果:第一,办学经费不同。据有关统计,美国高等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大约为2%—3%;而很多欧洲国家,该比值仅为美国的一半。导致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政府拨款部分,而在于民间投入部分,美国民间投入较多,包括学费、捐赠和服务费等。第二,办学规模和入学机会不同。在中国高等学校扩招前,美国一直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高等教育规模。从入学率看,美国也显著高于欧洲国家,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大众化阶段(15%的入学率)和普及化阶段(50%的入学率)高等教育的国家。第三,办学形态不同。欧洲国家拥有整齐划一的高等教育系统,虽然其上世纪60年代以来开始扩大办学规模,但仍主要采取“精英型”办学模式,学校形式少,不同学校之间的差别不大;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学校之间差异明显,新建的一批低层次学校(如社区学院)旨在满足扩大入学机会的目的,同时精英大学(研究型大学、文理学院)也被保留。第四,办学绩效不同。20世纪以前,欧洲国家执世界学术之牛耳,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曾先后是世界学术中心,对科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也吸引了大批学者和留学生。19世纪,仅美国到德国学习的留学生就达万人以上。然而,欧洲独领风骚的局面从20世纪开始扭转,美国后来者居上,在获诺贝尔奖数量、各种学术成果(SCI/SSCI)、大学排名及留学生数等指标方面,都超过了欧洲,成为欧洲国家学习和赶超的榜样。
美国高等教育制度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尽管美国高等教育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不足。例如,低收入家庭及少数族裔学生在高等教育入学与学业成功方面的劣势是美国高等教育难以回避的严峻问题。
总之,和欧洲相比,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多样与自由两方面。美国具有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机构,满足了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另外,无论是学生、教师、学校组织,还是社会利益相关者,都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由度,可以自由选择、自由决策,直接建立彼此间的互动关系。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的职责不是直接进行决策,而是通过采取法律、政策、经费、服务等手段,帮助行动者作出决策。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将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称为“市场型”,是比较贴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