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视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粤0192民初24333、24334号,审理法院为广州互联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天籁K歌”App苹果手机端非法向公众提供、传播涉案歌曲共32首。涉案歌曲来源于S.H.E两场演唱会的音乐专辑中,包含了多首S.H.E的著名歌曲,例如《中国话(LIVE)》、《十面埋伏》、《天使在唱歌》、《半糖主义》、《美丽新世界》、《恋人未满》等。两被告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后认为,从被告天籁公司的“天籁K歌”软件,下载的被控侵权歌曲与酷狗公司主张权利的录音制品一致。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创视微公司仅为“天籁K歌”的开发者,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创视微公司共同参与、实施了侵犯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对其要求创视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天籁公司需立即删除涉案歌曲,并赔偿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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