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市民方女士给女儿找了一名钢琴老师,按照约定,钢琴老师应该在每周六和周日晚上到方女士的家中给孩子上课。不过,这名钢琴老师才上了4次课,方女士便不同意对方再上门了。随后,双方因为费用的问题发生了纠纷。
据方女士介绍,两个月前,她为女儿购买了一台钢琴,想要让女儿学乐器。“上个月,我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黄女士,得知她是专门教小孩子的钢琴老师。”方女士称,11月10日,她便与黄女士约定好,以后每周六和周日的晚上,黄女士上门教导孩子弹钢琴。“11月16日、17日、23日和24日,黄女士共给我的女儿上了4次课,但孩子的钢琴水平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开始厌恶弹琴。”方女士告诉浔阳晚报记者,在与女儿沟通后,她得知黄女士的教学方式很粗暴,“一个音没有弹好,她就打我女儿的手。虽然也不是很重,但起了反效果”。
11月30日,当黄女士再次上门时,方女士就拒绝让对方继续上课了。“现在就学费的问题,我与黄女士争论不休。”方女士告诉浔阳晚报记者,按照约定,黄女士每节课的费用是180元,“她让我支付4节课的费用和11月30日的交通费20元,一共是740元。但我认为,她的教导方式不但没有让孩子的水平有所提高,还让孩子产生了逆反心理,这笔钱不应该给”。随后,浔阳晚报记者联系了黄女士。黄女士称,在给方女士的女儿上第一节课时,她就发现孩子的注意力不在弹琴上,于是打了孩子的手心,“非常轻,根本就不痛”。对于费用的问题,黄女士表示,自己是按照之前与方女士的约定收费,20元交通费也是合理的要求。
发稿时,浔阳晚报记者再次接到了方女士的电话得知,经过协商,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方女士向黄女士支付500元课时费和20元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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