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间性看互联网艺术的特点与价值,深切体会互联网艺术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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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互联网与艺术的关系堪称错综复杂,但联姻的结果有一点却很明显,即造就了融二者于一体的互联网艺术。互联网艺术不同于“互联网上的艺术”或“上了网的艺术”,从传播要素的角度看,它具备如下特征。
其一,创作者是网民,尤其是那些对互联网作为新媒体所展示的潜力,怀有强烈兴趣的人士;其二,欣赏者也是网民,尤其是那些热衷于通过互联网实现远程参与的人士;其三,形态主要是信息流,其传播有赖于互联网的支持;其四,内容虽然丰富多彩,但经常烙有网络生活的鲜明卬记:其五,创造性地运用相关网络服务;其六,虽栖身赛伯空间,但具备对于现实世界的能动作用。
有比较才能鉴别,要想进一步了解互联网艺术的特点,可以根据对网络间性的理解,将它分别置于社会网络、媒体网络和艺术网络中加以界定首先是互联网艺术与社会的关系。互联网也好,艺术也好,都存在于定的社会中。二者的互动是以一定社会条件为背景进行的。因此,作为上述互动之产物的互联网艺术同样具有社会性。
以我国为例,这种社会性往往通过以下认定表现出来:其一,将互联网艺术的功能认定为信息服务。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由此看来,不论有否盈利目的,互联网艺术实际上都属于信息服务。其二,将互联网艺术的传播认定为出版。我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把互联网出版定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以此为据,我们可以将互联网艺术的在线传播纳入互联网出版范围。
其三,将互联网艺术的本体认定为文化产品,例如,我国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将互联网文化产品定义为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该《规定》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1)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显然,它涵盖了互联网艺术,以上认定虽然在内涵与外延上略有差别,但总的精神是一致的,即要求将有关产品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上述三种认定事实上可以统一起来,换言之,互联网艺术可定义为以在线传播的方式出版、通过提供信息服务来履行社会功能的特殊文化产品。虽然互联网艺术是新生事物、对其属性的认识可能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而起变化,但是,上述定义仍有一定普遍意义,其次是互联网艺术与互联网其他服务的关系。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CNNC)历年所进行的调查中,被列入“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的主要有:电子邮箱,看新闻,搜索引擎,软件上传或下载服务浏览网站网页,网上聊天(聊天室、QQ、ICQ等),BBS论坛、社区讨论组等,个人主页空间,电子商务,阚络游戏,网络购物,短信服务,网上教育,电子杂志,刚络电话,网上医院,上银行,网上炒股,网上拍卖,票务、旅店预定,视频会议,VOD点播,网上直播,多媒体娱乐(MP、Fash欣赏等)
远程登录,信息发布,网上推广,劂上销售,信息化系统(ERP、CRM、SCM),网上招聘,网络数据库,同学录、校友录等。上述众多互联网服务与互联网艺术的关系有四种基本情况:第一,某些服务本身就是互联网艺术。多媒体娱乐通常可以直接归入互联网艺术。网络游戏是否算得上艺术,社会上有争论。
第二,某些服务被艺术家以“反常合道”的方式加以改造,脱离原有的实用目的,进入艺术殿堂,所调“搜索艺术”、“浏览器艺术”等就是这样诞生的。第三,某些服务虽然本身不是互联网艺术,但却有益于在线艺术活动的开展或在线艺术作品的传播,如BBS可用于进行艺术讨论、个人主页空间可用于艺术展览、网络购物有利于互联网艺术作品的销售等。
第四,某些服务虽然本身不是互联网艺术、也不传播多少与艺术有关的信息,但可能被特定个人或群体创造性地加以利用这种利用虽然并非出于艺术目的,但如果取得高水平的成果,人们往往将它们定位于“艺术级”,像本书第七章第一节所述的各种在奥地利林茨电子艺术节上获奖的社区就是如此。
总的看来,互联网艺术至今还不是互联网的专项服务,但已经显示出某些值得注意的特点。它们要么是赛伯世界之外的艺术观念、艺术惯例、艺术实践、艺术经验、艺术作品在互联网的延伸,要么是试图以艺术(或反艺术)的名义开拓互联网的潜能、颠覆互联网的常规,要么是与传统作品迥然有别的艺术另类。
因此,我们可以说互联网艺术是各种以“艺术”相标榜的在线服务(或反服务)的总称,必须看到:由于有互联网相关服务作为依托,对互联网艺术的评价具有相当便利的条件。
例如,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可以方便地查询其传播范围,了解作为整体的互联网艺术的概貌,把握与比较作为个案的具体作品的影响(包括引用率、美誉度等)。
利用互联网档案可以方便地追踪具体作品的历史演变,考察其版本,甚至发掘,虽有历史价值,但主网站已经被“废弃的佳构;利用互联网各种通信服务可以方便地对有关互联网艺术的各种问题交流意见,展开讨论,等等,续之是互联网艺术与其他艺术类型的关系。
互联网艺术是以互联网为安身立命之地的艺术,是根据所依托的媒体的性质来定义的艺术。与它具可比性的,是同样根据媒体性质来定义的艺术,如口语艺术、书面艺术、印刷艺术、电子艺术等。在进行比较时,凡是互联网作为媒体所拥有的特性,无疑都可移以论述互联网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