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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喊你来提意见,《民促法实施条例》这样修订你觉得如何?

编辑:csm351
2018-05-14来源:搜狐教育

       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此次修订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 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要求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规定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设置程序及其职责。
       ▲ 明确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学校决策机构。
       ▲ 学校监事会应当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解读:
       幼儿园也应加强党建工作,突出了国家鼓励民办幼儿园长期可持续经营的核心前提: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完善和明确支持措施
       ▲ 扩大政府奖励表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范围,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 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鼓励设立保险产品。
       ▲ 有限放开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允许举办者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但要明确用途,接受监督。
       ▲ 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支持政策。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解读:
       从以上条款中可以看出:
       1.国家对民办幼儿园持明确鼓励态度,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让其在监管之下有序发展。
       2.民办幼儿园可利用更多渠道进行融资,这对幼儿园未来的发展前景大有裨益。
       3.新增条例明确了差别化支持政策,在普遍扶持民办教育的基础上,政府资源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对于幼儿园而言,突出了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幼儿园的导向。


       3.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
       ▲ 明确限制外资进入教育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 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作出限制,明确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增加了限制条件。
       ▲ 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规范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要求。
       ▲ 对集团化办学行为作出规范,明确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对所举办学校承担管理、监督和相应法律责任。
       ▲ 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做出特别规定,保证其具有稳定的办学条件。
解读:
       此项内容划清了公办、民办界限,有助于避免公办教育资源变为少数人的盈利工具,部分公办幼儿园深度参与办学的民办幼儿园或将面临调整,即公办师资面临退回公办幼儿园或放弃公办编制的选择;或者公办幼儿园彻底退出该民办幼儿园的举办;或者将该民办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4.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治理
       ▲ 完善招生规则。明确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范畴,规定省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对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范围进行规范。
       ▲ 加强教学与课程管理。明确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课程、使用教材的要求,规定使用境外课程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着力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 对民办学校章程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提高学校自我管理的能力。
解读:
       修改条款完善招生规则,加强教学和课程管理,完善幼儿园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更加规范。


       5.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
       ▲ 允许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变更举办者的方式,将可获得的办学补偿和奖励作为变更收益。
       ▲ 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但要进行信息披露。
       ▲ 建立举办者退出的“稳定器”,鼓励地方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维护办学秩序,保护举办者和师生合法权益。
       ▲ 进一步强调举办者通过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或者委派代表参加学校决策机构,保障举办者“治权”。
解读:
       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规范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要求。允许民促法修改决定公布以前所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以变更举办者的方式将获得的办学补偿和奖励作为变更收益。
       6.强化教师权益保障
       ▲ 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制度,要求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配齐配足专任教师,对教师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以合同明确约定。
       ▲ 增强教师待遇保障。要求民办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 保障教师平等法律地位。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和公民办统一的教师管理制度。
       ▲ 增加政府责任。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教师保障待遇。
解读:
       民办幼儿园教师福利待遇终于被重视啦,撒花~~条款明确提出规范幼师的聘任制度,增强幼师待遇保障,有利于幼儿园吸引并培养优质人才。
       7.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规范关联交易。
       ▲ 明确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系会议,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执业信用制度。
       ▲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要求审批机关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定期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 完善督导制度。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以及民办学校实行督导。
       ▲ 增强法律责任针对性。新增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建立举办者信用制度、行业准入禁止制度。
       ▲ 建立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从业禁止制度。
解读:
       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民办幼儿园各方面的监管,让幼儿园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面发展。
       总体来看,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态度是很支持的,但随着民办教育在国家整体教育体系中的比重加大,则需要更加有序规范地发展。您对以上的条款是否满意?如果您有反馈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相信民办幼儿园的明天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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