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在此前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作品”定义和类型。
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将作品定义由“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将“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在此基础上,草案形成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此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文学艺术产业的不断繁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法律、行政法规还未规定的新作品类型将不断出现,立法应当为将来留出空间。
以此为考量,草案还将现行著作权法“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一章的章名,修改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著作权利,规定其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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