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推动文化艺术类教育又好又快发展,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全国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分为“设置条件”“设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等七大板块共计48条,以此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审批期30个工作日,必须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办法》强调,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通报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及年检制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及擅自经营者,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办法》出台的同时,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解读》,就《办法》制定背景、制定思路、制定原则、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