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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立“小金库”、培训费优先清偿……五部门为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划红线

编辑:csm351
2023-04-09来源:界面新闻
  首个从国家层面专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的文件出炉。
  3月24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五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内容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及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
  《管理办法》适用于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个基本的出发点还是减轻学生家长校外培训的负担,维护家长的权益,采用比普通公司更加严格的规范,来遏制校外培训机构过度商业化的行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界面教育称。
  谈及《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例如,“有的培训机构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有的培训机构利用内部控制人优势,将举办者个人债务转嫁至机构;有的培训机构在终止办学时,侵占应退学员学费、拖欠应付员工工资。”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会计系主任、教授宗文龙发文指出。
  因此,校外培训机构在成立时和成立后的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充实,直接关系到机构能否正常运营。《管理办法》从履行出资义务、禁止抽逃资金两点做出规定。
  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须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另一方面,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进一步突出,《管理办法》从“融资”和“收益分配”两个环节划定红线,遏制资本无序扩张的逐利冲动。
  具体体现在:第一,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第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
  第三,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管理办法》还从预算管理、收入管理、预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环节,对机构实施全流程监管。
  在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
  在收入管理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将其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在预收费监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
  在资金使用方面,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同时,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的程序、方式、规则。
  尤其当校外培训机构深陷经营困境时,最受家长关心的是,追回培训费用的可能性有多大?
  在此前桔子树艺术教育资金紧张的案例中,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昕曾告诉界面教育:“如果公司一旦真正进入到破产程序后,培训费属于普通债权,列后置位的清偿顺序,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清偿,也错失了在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积极主张自己债权的先发优势。”
  为了进一步保障家长权益,《管理办法》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因分立、合并或终止等原因不再举办、履行注销程序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全面清理其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
  考虑到学生在校外培训服务中比较分散、相对弱势等情况,《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培训费优先清偿的原则,即在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再清偿从业人员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以及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育公益事业,不得投入任何营利性法人组织。
  如何防控校外培训机构债务风险,防止资金链断裂?
  《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
  在负债管理方面,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月24日,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对界面教育表示,除了合法的校外培训机构之外,还有大量隐形变异的地下学科培训,当前游离在监管之外,这是更应该解决的大问题,而且是下一阶段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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