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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新规:设立专户监管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

编辑:csm351
2012-04-19

上海专户监管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

“最低余额专用账户”存款不少于10万元

  上海市教委等8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建立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防止教育培训机构挪用、滥用学杂费或“人间蒸发”,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须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统一发票,所收学杂费须及时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否则视作挪用办学经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使用本机构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教育培训机构按月或按合同协议从“存取专用账户”支取办学经费。“最低余额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数额为教育培训机构上一会计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或开办资金的10%,且不少于10万元,每年调整一次。

  上海明确,开户银行根据与教育培训机构签署的《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实施管理和服务,当教育培训机构“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办学所需经费时,及时发送“风险警戒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报后,对相关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学杂费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妥善处置办学风险。如教育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依法优先用于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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